章程核准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 54 号(南宁地区教育学院)
南宁地区教育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南宁地区教育学院章程》,经广西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2月18日教育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12月26日
南宁地区教育学院章程
序 言
南宁地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是创建于1982 年的南宁地区教师进修学院,1984 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南宁地区教育学院,并于 1986 年经国家教委备案。1999 年原南宁地区电大分校正式并入。2003 年,撤销南宁地区并设立地级市崇左市后,学校隶属于崇左市人民政府。学校是广西第一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广西 21 世纪园丁工程(B 类)人才培养的支撑单位和广西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
学校秉承艰苦奋斗、严谨治学的优良传统,经过30多年的发展建设,在教育教学质量、基础建设、专业建设等各个方面均 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成绩,在师范教育、中小学教师培训等方面形成了独特的办学特色和办学风格,为国家及地方经济社 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规范学校治理结构,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宁地区教育学院。
英文名称:NANNING PREFECTURE EDUCATION COLLEGE。
学校网址:http://www.nnjy.net。
学校住所地:广西崇左市建设路 32 号。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 教育方针,以“立足崇左,面向广西”为服务定位,多学科协调 发展,使学校成为同类院校中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综合办学实力 有一定优势的公办地方高校。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 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在基础教育领域能够从 事教学、管理、教育研究等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完善民主管理体制,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 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是由崇左市人民政府举办,经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专科层次的成人高等院校。学 校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指导和管理。学校的 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对在籍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依法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教学、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和经营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保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开展 成人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教师培训等,不断优化学校教育体系。学 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不断深化教 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 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 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 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 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有计划推进信息化建设,构建数字化校园, 逐步实现教学管理、教学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后勤与服务管理的数字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应以教师教育和应用类高职专业为主,构建特色专业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工作坚持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和应用型科学研究,大力提升科研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努力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校园环境和谐统一,厚德育人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体系,打造文化特色品牌。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加强师生 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培育知荣辱、讲正 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各种校园文化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奖励和资助;
(四)在品行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为在校期间遇 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 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 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社会实践、实习和就业,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五)获取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二)教书育人,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尊重学生人格,关心、爱护学生;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和交流合作机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根据岗位职责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 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 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并予以回复。
第六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宁地区教育学院委员 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 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 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 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 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以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作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和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南宁地区教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 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 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 长
第三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行政职能部门,同时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学校各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各项工作的计划、组织、落实、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服务学校发展战略,服务师生员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各系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指导下,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系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系的专业设置及教学 改革计划;
(二)组织实施课堂教学改革和实践教学活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三)接受学校对本系教学、科研、学管工作的检查、考核、评价,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科研任务;
(四)制定本系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组织开展本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五)负责本系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并指导毕业生就业;
(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和资产;
(七)在学校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系实行主任负责制,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系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一般由系主任主持,党务议题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和决定本系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系党支部是各系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重要事项。支持本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负责本系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节 学术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规划,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三)评价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评定或授权评定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成果和奖项;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指导全校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六)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七)其他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教代会依据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其他重大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落实与受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五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五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的原则,主动对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合作,为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发办学的咨询机构。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推动学校与社会合作,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 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八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开源节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 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 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 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徽造型为由四本摊开的书本组成八个弧面,外环为中文校名(简体)、英文校名,内环为木棉花及友 谊关图案。
第六十五条 校旗为标准色长方形旗帜,印有学校标志与横 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左右标准结合。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南宁地区教育学院校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章程监督委员会,维护章程的权威, 监督和保障章程的贯彻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 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崇左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